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等设施有效并处于正常状态。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十二、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告知结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十三、及时处置存在问题。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十个“不得”
1.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 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6.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 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时,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8.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9.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拒绝、阻挠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场调查工作。
三种情形需要“报告”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是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树立健康意识。积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学习和掌握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各项制度、标准,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
强化法律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建议及时诊断、治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过程防护。劳动者在生产环境中长期接触粉尘、化学危害因素、放射性危害因素、物理危害因素、生物危害因素等可能引起相关职业病。建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注意各类危害的防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自觉、正确地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学习掌握现场急救知识和急性危害的应急处置方法,能够做到正确的自救、互救。
(来源/职业健康先行/以上内容,仅作宣教素材。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健康陕西行动( 2020-2030年 ) 》,进一步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扎实做好2023 年全国第三届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活动优秀作品推选工作,近日,由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总工会主办、陕西省健康环境研究所承办的2022陕西省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活动正式启动。
活动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工会、单列单位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动员职业病防治机构、疾控中心、医院、媒体、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此次活动,鼓励中央在陕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创作出高水平作品来。
活动遵循“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理念,让全民都自发参与到我省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中来,以实际成效助力健康陕西建设。活动具体内容和要求请登录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查询。
http://sxwjw.shaanxi.gov.cn/sy/tzgg/202207/t20220701_2227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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